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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广远、郭阳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卜广远,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股东,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阳,曾用名郭杨,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股东,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广远、郭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底,被告人卜广远、郭阳因深圳**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需要**的槟榔且提出不能烫码,而卜广远、郭阳无法取得**槟榔在深圳销售的代理权,故商量套包销售,卜广远通过石某某(另案处理)购进了14万余元的假冒“**”、“**”商标的槟榔外包装袋,郭阳负责在桥北批发市场采购70余万元裸包**槟榔,租用益阳市赫山区兴旺小区7栋的一间民房,雇佣工人通过套包封口的方式生产假冒“**”、“**”商标的**系列、**系列的槟榔,分三次将生产的143200包假冒商标的槟榔销售给深圳**有限公司的陈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246520元。再由陈某某将上述假冒商标的槟榔全部销售给了深圳**便利店公司。

2019年7月中旬,深圳**便利店有消费者投诉该批次槟榔有假冒嫌疑,被告人卜广远、郭阳为掩盖事实真相,二人通过一家广告打印店制作了两份盖有伪造的“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证明和公函以及变造了益阳市**研究所的槟榔质检报告给陈某某,企图用来证明其生产并销售假冒“**”、“**”商标的**系列、**系列的槟榔是正品。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卜广远在益阳市高新区**路**汽车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郭阳在益阳市高新区**路**餐厅抓获归案。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卜广远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业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廖某某、杜某某、盛某某、龚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卜广远、郭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抽样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广远、郭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广远、郭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广远、郭阳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广远、郭阳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卜广远、郭阳一人犯数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卜广远、郭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卜广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卜广远、郭阳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卜广远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郭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球红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卜广远、郭阳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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