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卜某,男,1974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卜某在网上发布虚假承运信息,骗取被害人职某某的信任,承诺将职某某的六根液压支柱管从山西省侯马市运到江苏省盐城市,运费为3600元。被告人卜某未经职某某同意,擅自将六根液压支柱管中转运输至北京,并通过周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江苏省常州市。被告人卜某向周某某许诺六根液压支柱管运至常州后,提货方会向其支付16000元运费,在扣除其已垫付的该货物侯马至北京运费5000元和北京至常州的运费7000元后,要求将剩余的4000元交给被告人卜某。六根液压支柱管被运至常州后,被告人卜某联系被害人职某某,要求职某某支付16000元运费后才能提货。后职某某报警,被告人卜某未能得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卜某亲属已支付了六根液压支柱管的中转运输费用12000元,并将六根液压支柱管运回侯马,返还给被害人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敲诈勒索他人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卜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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