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镇**村委会**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帮助刘某某购买2200元的毒品,徐某某联系张某某购买二个半毒品零包,并使用微信支付给张某某1340元,张某某在收到钱之后,通知被告人卜某某,卜某某将三个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零包用卫生纸包裹好装入一个红色烟盒内放在贵州省乐民镇中民优能加油(原乐民镇乐福加油站)站垃圾箱附近,后毒品零包被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作为物证使用。被告人卜某某、张某某获利120元,徐某某获利860元。
经称量,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贩卖的三个毒品零包分别净重0.26克、0.68克、0.61克,并分别命名为检材1、检材2、检材3。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毒品嫌疑物进行海洛因定性检验,从所送检材1、检材2、检材3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嫌疑物3包、手机3部;2.书证:毒品收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351号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提取、扣押、毒品嫌疑物开封、取样、称量及封装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张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均为1.55克,贩卖一次,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协助抓获其上线卜某某、张某某,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那志伟
检察官助理 王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卜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手机3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