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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卜建花,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储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钱永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建花、李储明、钱永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卜建花伙同李储明(卜建花丈夫)、钱永林以“帮忙处理生意上的问题及案件的问题”需用钱疏通关系为由,对被害人毛某某实施诈骗。期间,通过银行转帐、收取现金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680000元。所得款项,李储明、卜建花夫妇共分得300000元,钱永林分得380000元。

2、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卜建花伙同李储明、钱永林以“帮忙撤销案件并免除坐牢”需用钱疏通关系为由,对被害人何某甲实施诈骗。期间,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200000元。所得款项,李储明、卜建花夫妇共分得100000元,钱永林分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卜建花、李储明、钱永林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建花、李储明、钱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任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卜建花、李储明、钱永林林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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