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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韩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号。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7年2月1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6********,汉族,大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赌博网站代理“bingo”等人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朱某某(另案处理)让其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之后,朱某某找到卜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共同搭建“易付宝”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通过接口文件将号商提供的支付宝等账号以二维码形式呈现在赌博网站上供参赌人员扫码充值。其中,肖某某为朱某某提供部分赌博网站及号商资源,卜某乙、王某丙分别负责该平台的聚合技术和踢踢支付技术的研发及维护。

期间,朱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正荣财富中心C幢2019室成立工作室,雇佣多名被告人通过“易付宝”平台为赌博网站的充值订单进行对账转账、客服联系等。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系技术及管理人员。被告人曾某某、韩某乙、韩某甲、陈某甲、许某某系财务人员,负责赌博网站资金流水的统计、对账转账。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熊某某、周某某、韩某丙系客服人员,负责核对充值订单及补单。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卜某甲在福建省惠安县世纪大厦2幢604室设立工作点,被告人李某乙担任客服,共同收集支付宝账号通过聚合平台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朱某某、卜某乙、池某某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622803776元,被告人朱某某获利至少1245607.55元。2019年2月21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卜某甲、李某乙为赌博网站结算结算资金9400822.03元,获利至少37603元。

徐某某于2019年2月份在其位于乐清市乐城街道的家中通过手机在太阳城赌博网站上赌博。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卜某甲、李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丙、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熊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申请反馈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汇款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客户回单、搜查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威武、张某乙、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朱某某、肖某某、卜某乙、池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卢某某、陈某乙、吴某某、陈某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远程勘验视频、数据提取视频、U盘、手机及电脑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甲、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张某甲、李某甲、韩某丙、陈某甲、熊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拾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拾肆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玖份,讯问笔录叁份,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各贰份。

4.扣押的手机562部、笔记本电脑35台、台式电脑11台、平板电脑1台、U盘4个、网银盾59个、银行卡117张、账本12本、手机卡109张、支付宝码6张、微信码3张、电脑主机12台、电脑主板1个、账单2份现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

5.量刑建议书壹佰壹拾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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