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3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卜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和许某某、秦某某结伙作案,在**村**庄**村**庄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窃电动三轮车6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790元;盗窃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1250元;盗窃煤气罐1个,价值160元;共计总价值18200元。其中被告人卜某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财物价值182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15550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12010元。
1.2019年7月8日夜,被告人卜某某、许某某二人到泗县**村**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黄色欧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880元。
2.2020年4月13日夜,被告人卜某某、许某某二人到泗县**镇**村**庄,采取撬门入室手段,将被害人庙某某一辆绿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超威牌两轮电瓶车、一个煤气罐盗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分别1900元、1250元、160元。
3.2020年4月1日夜,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二人到泗县**镇**庄,将于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南侧的一辆黄色欧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650元。
4.2020年3月28日夜,被告人卜某某、许某某、秦某某三人到泗县**村**庄,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门口仓库里的一辆蓝色欧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200元。
5.2020年3月31日夜,被告人卜某某、许某某、秦某某三人到泗县**镇**村**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3840元。
6.2020年4月6日夜,被告人卜某某、许某某、秦某某三人到泗县**乡**村**庄,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杨某某门口的一辆蓝色豪爵铃木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432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卜某某、许某某分别在泗县**镇**村、泗县**镇**村、泗县**乡**国道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庙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卜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秦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卜某某居住在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居住在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居住在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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