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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县黄花镇金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塘村泉塘组路段时,遇被害人邵某某在路边清扫,因被告人卜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腹腔脏器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到案后,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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