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卜某某,女, 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店销售,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卜某某及辩护人叶家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将其自顾某某、殷某某等人处获得的包含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泰兴市欧景花都小区、皇家水岸等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57条非法提供给周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卜某某将其自殷某某处获得的包含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泰兴市欧景花都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65条分别非法提供给周某某、潘某某、张某某;
2.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卜某某将包含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泰兴市皇家水岸小区业主个人信息571条分别非法提供给周某某、潘某某、张某某;
3.2020年4月份,被告人卜某某将其自顾某某处获得的包含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泰兴市吾悦小区业主个人信息2735条非法提供给周某某;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卜某某将其自顾某某处获得的包含姓名、楼栋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泰兴市祥生未来城香颂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738条分别非法提供给周某某、潘某某、张某某。
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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