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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路**宿舍**号,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其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CV****号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铜山新区康平路与长兴路交汇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mg/ml血。  

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页。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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