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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南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卜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1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应天大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 

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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