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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0年10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小区**幢**室。被告人卜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佰元。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J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响水县双港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斌

检察官助理:吴静静

2020年710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35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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