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27日14时10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G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集镇邵庄村高架桥涵洞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新华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2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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