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6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13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镇**村**路**巷**号,务工。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2时36分左右,被告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6.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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