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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濮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5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户籍地及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幢**户。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3日20时37分,被告人卜某某驾驶皖B912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莲塘新村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山东路莲塘新村南门出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姚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婕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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