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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76********,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M****7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百利威物流有限公司西门芦花路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5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卜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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