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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Q****0)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会所门口道路处,与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经认定,卜某某、曹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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