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在**大道东段**饭店与朋友吃饭饮酒后,搭乘顺车回到**小区住处。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E****6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小区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南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6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宏武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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