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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高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旭阳花园小区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66090****)。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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