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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哈飞民意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开鲁县**镇**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小学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发现卜某某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即被带回交警大队。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彦民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联系方式:1584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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