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卜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8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阜平县**庄路段时与一辆牵引搅拌机的铲车发生交通事故。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卜某某带至阜平县医院抽取血液送至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检察官助理:马军宁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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