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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渭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官底镇北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4、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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