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邳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街**村**社)。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中山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0mg/100ml血。
到案后,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红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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