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村**号,现住石楼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江淮牌汽车(车牌号晋A****E)从二郎坡附近的公路上起程到石楼县塔底村,当行驶至塔底村附近的公路上时,不慎撞在中心防护隔离栏,后撞在任某某驾驶的晋K****6(晋K****挂)号重型半挂车上,又撞在公路左边的绿化带上,造成卜某某受伤,两车及防护栏、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卜某某带到石楼县**医院进行抽血,并将抽检血液送检至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从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14112612019000004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卜某某与受害人任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信息等;2.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石楼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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