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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村时,与相向行驶是杨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卜某某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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