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巷**号楼**单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卜某某以虚构租赁车辆自用为由,于2019年5月18日、5月21日、5月25日从阳泉市振安**有限公司(本市城区南大街**号)、阳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走四辆轿车,分别是:一辆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晋C22**F)、一辆传祺轿车(车牌号:晋C93**X)、一辆东风日产轿车(车牌号:晋C23**G)、一辆迈腾轿车(车牌号:晋C51**5)。被告人卜某某将所租赁四辆车辆抵押给刘某某处并获得借款。经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晋C22**F大众帕萨特轿车价格153000元、晋C93**X传棋轿车价格113000元、晋C23**G东风日产轿车价格68400元。经阳泉市**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晋C51**5迈腾轿车评估价值105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均追回退被害人。
二、诈骗罪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卜某某虚构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诊所医保,骗取李某某58000元,至今医保未办理,钱款也未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虚构为被害人狄某某办理诊所医保(狄某某经营的诊所位于本市开发区**二期),骗取狄某某58000元后自用消费,至今医保未办理,钱款也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439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1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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