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在灵璧县**镇**街**局四楼大会议室,被告人卜某某虚构灵璧县**小区的**栋**单元**楼**号房屋为自己所有,作价19万元出售给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并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夫妇购房订金6万元人民币(含被告人卜某某之前借被害人杨某某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已将六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
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经灵城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购房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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