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卜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河南**大学**服务集团职工,河南省新乡市**区人,住河南省*****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许,滑县**镇***村**厂准备在厂区安装监控设施,但因土地问题与该村村民产生纠纷,村民阻碍安装,被告人卜某某家原在此处也有土地。

当日8时许,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民警孔某某遂带队前去处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卜某某突然冲出来用头朝孔某某头部撞去,被拉开后仍继续辱骂、殴打民警,阻碍民警执法。经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卜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卜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新乡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