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定州市**镇**村**组**号。2003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到定州市**镇**村陆某甲家门口,辱骂该村村民陆某乙及其丈夫陆某甲并用砖头砸陆某甲、陆某乙家大门,后被告人卜某某多次在**村便民微信群对陆某甲、陆某乙夫妻二人进行辱骂。2019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又到陆某甲家门口向院内投掷砖头,用砖头砸碎陆某甲、陆某乙夫妇家房屋后窗户玻璃两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故生非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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