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卜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滦州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间,韩某某(已判决)伙同何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卜某某等人在滦州市王店子镇梅庄村及唐山市古冶区后水峪村等地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人民币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斯琴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滦州市**镇**村,联系电话1733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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