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985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卜某某遇到卖电动车电瓶的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次在高某某所在**乡**村,以每斤四块多钱的价格收购电瓶,每次大概有一千多斤,两次共计花费8000多元。收购电瓶时,卜某某发现部分电瓶比较新,觉得有问题,怀疑是小偷偷的电瓶,但为了贪图便宜,收购了来路不明的电瓶,卖给了济源铅厂在商丘设的分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肖某某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辩解; 4.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卜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美菊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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