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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自2020年一月期间,先后在**老农具厂附近,**老街附近和**粮站附近盗窃他人电瓶三轮车内电瓶,共盗窃6辆电瓶三轮车,共计25块电瓶。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卜某某在**镇老农具厂附近盗窃李某甲、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瓶三轮车内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380元。

    2、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卜某某盗窃**镇居民李某乙、尹某某停放在住宅附近两辆电瓶三轮车内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400元。

    3、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卜某某盗窃**镇居民王某甲、王某乙停放在住宅附近两辆电瓶三轮车内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480元。

被盗电瓶共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卜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 

5.鉴定意见: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窃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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