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至5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多次在嘉兴市南湖区欧尚超市的珀莱雅、百雀羚、欧莱雅、自然堂、佰草集、一叶子等专柜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盗窃眼霜、隔离霜、隔离乳、精华液等化妆品一批,合计价值721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卜某某也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化妆品等物证:
2.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丁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合计价值7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卜某某采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良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租住南湖区某某小区*幢**室。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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