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某县,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村**幢**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至5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多次在嘉兴市南湖区欧尚超市的珀莱雅、百雀羚、欧莱雅、自然堂、佰草集、一叶子等专柜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盗窃眼霜、隔离霜、隔离乳、精华液等化妆品一批,合计价值721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卜某某也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化妆品等物证:

2.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丁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合计价值7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卜某某采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良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租住南湖区某某小区*幢**室。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