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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43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曾用名卜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卜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排**号旁的巷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山地自行车盗走。民警接报案后经查于同日23时30分许光明区**街道**路**巷**号楼下抓获卜某甲,并当场缴获被盗山地自行车1辆及车上的密码锁1把。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为6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恒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卜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盗山地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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