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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7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偷拿被害人陶某某的钥匙,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小区**栋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卜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916

                         

附件: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联系方式:1319305****;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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