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6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相江北路23号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7元),后把电动车推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宝路16号后面藏匿。后被害人根据电动车上的定位系统,找回被盗的电动车。
2020年5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城丰村廖屋街50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缴获的T恤衫1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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