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社**号。2009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西三里6号春天口腔铺面旁,用螺丝批撬扭一辆粉红色松吉牌电动车的电门锁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涉案松吉牌电动车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949元。
被告人卜某某以同样方式于2019年5月7日17时许、同月8日18时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南巷5号门前、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北一巷33号门前,盗走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和一辆白色合美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这两辆电动车案发时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899元、2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3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抢劫、盗窃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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