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以领券充值话费为由先后八次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将手机交由其操作,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卜某某通过被害人丁某某微信、支付宝进行贷款并转账至自己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共计窃取人民币69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9699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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