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卜某甲,曾用名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社区**栋**室(户籍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卜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三十元。被告人卜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卜某甲及值班律师韦政、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2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至9月17日间,被告人卜某甲在网上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后,谎称自己是装修公司老板并且有能力在马某某介绍给其的平台投注彩票,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卜某甲以朋友找其借钱周转、借款买彩票等理由,并通过伪造假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屏,并冒充“李强”借款用于信用卡还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9889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卜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9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卜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卜某甲现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社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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