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坪**期**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口罩、体温计等抗疫物资紧缺。2020年1月25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坪**期**栋**单元**号的住处,通过手机在微信通讯群组以及“闲鱼”网发布销售口罩、体温计等虚假信息,被害人添加卜某某微信后,卜某某虚构有大量口罩或体温计销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卜某某以先行支付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骗取安徽、广西、河北等多省被害人共计108.6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6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卜某某诈骗被害人许某某4.8万元;
2.2020年2月26日至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卜某某诈骗黄某某4.8万元;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代某某10万元;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李某甲6.6万元;
5.2020年2月13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卜某某诈骗陈某某6.5万元;
6.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李某乙、王某甲18万元;
7.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郑某某3.5万元;
8.2020年2月6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傅某某2.3万元;
9.2020年2月8日至2月19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商某某4.87万元;
10.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周某某5.6万元;
1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吴某某3.64万元;
12.2020年1月29日至1月31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茅某某4.5万元;
13.2020年2月21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朱某甲3.72万元;
14.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王某乙7万元;
15.2020年2月8日至2月15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朱某乙11.4万元;
1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刘某某7万元;
17.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马某某3.1万元;
18.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被告人卜某某诈骗邓某某1.3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已向李某乙退赔5.5万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卜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坪**期**栋**单元**号家中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出用于实施诈骗的黑色华为nova6手机、金色苹果手机、金色苹果手机6S plus、蓝色华为nova6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转交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用于犯罪的手机和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应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告人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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