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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非法运输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钟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珠日干白兴嘎查通过李某某先后购买六户村民家林木,随后无证采伐。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钟某某、王某某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六车木材运至辽宁省阜新市他本板厂。经林业局工程师测算,运输六车木材的林木蓄积为82.4866立方米。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钟某某、王某某、宝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卜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进行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福堂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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