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卜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在安阳市殷都区铜冶镇西外环道路修建过程中产生的石灰岩卖给安阳县**商砼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审计,卜某某将石灰岩销售给**公司得款共计992383.04元。
2020年7月13日,卜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2020年12月3日,卜某某退出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审计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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