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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甲、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卜某甲

性别

民族

满族

出生年月日

1990年**月**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90********

职业

农民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沈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3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73********

职业

农民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

被告人

前科

劣迹

被告人沈某某2004年5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强制措施情况

被告人卜某甲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2020年1月19日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办理案件流程

被告人卜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9日、6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犯罪

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雇佣被告人卜某甲为其装卸、运送化肥,要求其超载且化肥未按规定摆放,并指使其将装卸工人同村村民被害人马某某(男,44岁)拉载至目的地。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卜某甲驾驶被告人沈某某所有的无号牌大型轮式拖拉机沿宁奋线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勤奋村时,马某某从车上跌落,致其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卜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卜某甲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证据

清单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2. 证人卜某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卜某甲、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卜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被告人沈某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二被告人均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量刑

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备    注

1. 被告人卜某甲、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治君

检察官助理:邹悄晗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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