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卜某甲故意伤害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现住满洲里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23时许,在扎赉诺尔区玉龙小区**烧烤店门前,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三人发生争执,卜某甲用砖头将刘某甲头部、面部打伤。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卜某乙、王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卜某甲辨认刘某甲的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卜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曦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