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宿州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号**栋**室,被告人卜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卜某乙(另案处理)在原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宿州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借贷咨询);婚姻介绍、房产中介、工程中介,股东分别为李某甲、卜某乙、卜某甲、俞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为该公司的法人,卜某乙为该公司的经理,之后,在卜某乙的安排下,该公司通过安徽**网、宿州**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投资、贷款,并在宿州市埇桥区先后设立十二家分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以月息2分作为回报,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卜某乙伙同李某甲、卜某丙、卜某丁(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卜某甲等人,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即王某甲、刘某某等七百余人非法公开吸收资金计人民币一亿一千余万元。案发前,收回本息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卜某甲在任宿州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即**公司两淮分店负责人及在**公司**分店工作期间,经手或介绍王某乙等12人向**公司投入资金计人民币29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借条、宿州市**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书、广告发布等宣传资料、企业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曹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同案犯卜某乙、卜某丙、李某甲、卜某丁的供证。
4. 被害人王某乙、刘某乙、谢某某、桌某某、李某乙、潘某某、刘某丙、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 浩
检 察 员: 刘 军
2018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补查材料计三十七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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