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卜红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卜红虎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2010年11月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卜红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建峰,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农场**村**组**号。被告人桑建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桑建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卜红虎在本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兴市、如皋市、阜宁县、响水县、泰州市高港区等地,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单独作案13起,另于2020年6月25日,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与被告人桑建峰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桑建峰负责望风、被告人卜红虎负责采用锁片锡纸开锁入室实施盗窃,共同作案1起,窃得现金人民币、黄金首饰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42元。其中被告人卜红虎涉案金额人民币124542元,被告人桑建峰涉案金额人民币1866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泰州市高港区**镇**北路**花苑**幢**单元**室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同日进入该单元**室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窃得7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625元。
3.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泰州市高港区**花苑**区**幢**单元**室被害人施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卜红 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盐城市响水县**镇**路**花园**幢**单元**室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窃得30克黄金手镯1只、8克黄金戒指1枚,2克金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15440元。
5.2019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盐城市阜宁县**集团**配套商住楼**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金某某家中,窃得3克黄金戒指1枚、7克黄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3710元。
6.2019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盐城市阜宁县**东路**号**花园**幢**室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盐城市阜宁县**东路**号**花园**幢**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10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710元。
8.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间,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泰兴市**花城**园**幢**室被害人帅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36克黄金手镯1只、7克黄金锁1枚、2克黄金转运珠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8695元。
9.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宝应县**中路**小区**幢**室被害人姚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5克心形金锁挂件1枚、3.5克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3316元。
10.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高邮市**区**北苑**期**栋**室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27克黄金项链1根、3克黄金耳环1对、15克黄金戒指1对,共计价值人民币19270元。
11.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镇**花园**幢**室被害人朱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8克黄金项链1根、银元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88元。
12.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镇**花园**幢**室被害人许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克黄金手镯1只、18克黄金戒指1枚、3克黄金耳环1副,共计价值人民币25826元。
13.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如皋市**路**家园**幢**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14.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桑建峰负责望风,被告人卜红虎采用锁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盐城市射阳县**公寓**栋**室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窃得24克黄金项链1根、4克男式黄金戒指1枚、4克女式黄金戒指1枚、2克黄金耳环1副、3克黄金手链1根、4克黄金脚链1根、2克黄金花生挂件1颗,共计价值人民币18662元。
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卜红虎退赔徐某某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880元、被告人桑建峰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朱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卜红虎系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桑建峰数额较大。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卜红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桑建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卜红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卜红虎、桑建峰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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