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卞先美,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于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自2019年7月2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先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卞先美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新东安商场六层,趁嘉和一品粥店卷帘门半开之机钻入店内,盗窃收银台中间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716元,后被民警抓获,涉案部分赃款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指认照片、资金结算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卞先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回龙观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王府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先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先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先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温瀚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卞先美现羁押于北京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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