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卞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举,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名府**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广场**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2017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邮政南京浦口**投递部投递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花园**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4********,汉族,高中文化,原清江**厂退休工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2********,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星城**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开发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军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卞军、高举伙同陈某乙、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理财项目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无任何的实物交易,完全依靠拉人头加入,将新加入人员缴纳的会员费进行瓜分,大肆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共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发展层、A层、B层、C1级别、C2级别、C3级别,其中A层和B层为回本层,C1级别以上称为领导层,按照三三制进行排列,即C1下面是三个B层,以此类推。新加入的成员缴纳“入门费”49800元成为发展层,按照“公排跳点”进行排列,其中推荐人获得推荐奖8800元,A层分得5000元、B层分得4000元、C1级别分得8000元、C2级别分得10000元、C3级别分得14000元。每个C1级别以下被成为一个盘,当盘内发展层人数达27人,所有人员进行晋升一个层级,被称“翻盘”,即发展层升为A层、A层升为B层、B层升为C1级别、C1级别升为C2级别、C2级别升为C3级别,原C3级别则在该盘出局,不再从中获利。该传销组织还设置了多种激励机制,比如:传销成员带新人前往“考察”,可以报销路费、餐饮费等,还可领取奖励;在A、B层成员推荐多人加入的话,可以通过“抢点”方式提前晋升为领导层C1级别;在达到C1级别以上成员,需要到河北燕郊小区内租房,负责接待、招待前来“考察”人员;C1级别以上领导层还专业制作相关资料及道具等,给前往“考察”的人员进行上课洗脑,等等。
至案发,被告人卞军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及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280余人,非法获利200万元。
被告人高举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战友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300余人,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有C2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60余人,非法获利40余万。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4年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2、C3,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C3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40余人,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最高为C3级别,下线人员达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4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占据两个点位,分别是C1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任C3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非法获利70余万元。已退还下线。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任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0余人,非法获利5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乙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级别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6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5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侍某某于2014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4、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70余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3、4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5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已退还下线人员。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6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字啊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1、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已经退还下线人员。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占据两个点位,均为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4年4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1、C2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50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3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卞军、蔡某某、邓某某、程某甲、周某甲、温某某、刘某某、周某乙、方某某、侍某某、谭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曹某某、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举、乔某某、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卞军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高举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侍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5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多得6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组织人员架构图、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卞军、高举等人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军、高举、邓某某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晋升层级并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曹某某、严某某、陈某甲、林某某、乔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程某甲、徐某某、周某甲、韩某某、温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周某乙、马某某、方某某、谭某某、侍某某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晋升层级并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军、蔡某某、邓某某、程某甲、周某甲、温某某、刘某某、周某乙、方某某、侍某某、谭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曹某某、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举、乔某某、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卞军、高举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曹某某、严某某、陈某甲、林某某、乔某某、蔡某某、邓某某、郑某某、程某甲、徐某某、周某甲、韩某某、温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周某乙、马某某、方某某、谭某某、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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