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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华亮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卞华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霞浦县**镇**路**街**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华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卞华亮利用事先从叶某某处偷得的房门钥匙和门禁牌,进入叶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小区**号**套房家中,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卧室抽屉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镯、红珊瑚项链、白银项圈、玉佛吊坠铂金项链、钻戒等首饰及现金人民币1600元(含旧版人民币约400元)。后被告人卞华亮将此次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27.55克卖与宁德市霞浦县**珠宝店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370元;将黄金首饰117.47克卖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珠宝店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400元;将黄金首饰4.17克、铂金项链及白银项圈等饰品卖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首饰店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将盗窃所得的面值400元的旧版人民币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到广东某处。被告人卞华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552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提取扣押到带玉佛吊坠的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银项圈一个、钻戒一枚,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688.09元。

2.2020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卞华亮利用事先从叶某某处偷得的房门钥匙和门禁牌,进入叶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小区**号**套房家中,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卧室抽屉内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项链吊坠、黄金戒指、耳钉等首饰以及现金人民币28000元。后被告人卞华亮将此次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135.76克卖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珠宝店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3200元。被告人卞华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12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网上赌博。

3.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卞华亮利用事先从叶某某处偷得的房门钥匙和门禁牌,进入叶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小区**号**套房家中,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卧室抽屉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等首饰。后被告人卞华亮将此次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68.9克卖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珠宝店何某某,非法获利243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

4.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卞华亮利用事先从叶某某处偷得的房门钥匙和门禁牌,进入叶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小区**号**套房家中,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卧室抽屉内的钱包及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6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和网上赌博。

202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卞华亮在宁德市霞浦县**镇**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从其闽******小轿车内提取扣押到红珊瑚项链一条、玉镯一个、金属手镯一个、对戒一对,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1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从何某某、王某某处提取扣押到黄金首饰品熔化形成的金块共约169.37克,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310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黄金项链、白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钻戒、银项圈、玉镯、金属手镯、红珊瑚项链、金块等物证照片;

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号截图、返还物品清单、转账记录、证据接受清单、记账单、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卞华亮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2020)闽测WS-084检测报告、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464号关于金块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通[2020]254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66258.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华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华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卞华亮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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