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卞国华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26

               

被告人卞国华,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被告人卞国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卞国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国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国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卞国华至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先后三次进入他人家中或店内进行盗窃,共计窃得人民币61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卞国华进入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沙塘庵红绿灯往晶桥方向魏某某家中,窃得一楼背包中的人民币80元。

2.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卞国华进入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北路公牛爱眼LED灯具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130元。

3.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卞国华进入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集镇兽医站旁饲料店内,窃得一楼抽屉内人民币400余元。后被刘某某发现并追上,被告人卞国华将400余元归还刘某某。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卞国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卞国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卞国华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卞国华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国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卞国华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