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卞娜,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卞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卞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娜,听取了被告人卞娜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娜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娜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境内,虚构信用卡需还款,办理贷款需要流水等事实,作诈骗案2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731386元。
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卞娜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虚构信用卡还款、办理贷款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331961元,其中银行转账1081795元、微信转账176866元、借款及利息73300元。
2.被告人卞娜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虚构还高利贷、理发店纠纷、信用卡还款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9425元,其中微信转账322325元、现金77100元。
被告人卞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卞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卞娜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娜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卞娜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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